The Beginning
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为三年,租期满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时必须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一. 租赁管理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屋不同地段、结构、层次制定相应调节系数,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租赁单位不得超标收费或者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收费价格。
(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6个月租金额作为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具体实施。每年12月31日前,街道办或所在单位,要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或所在单位签署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复核及退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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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