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是指签发机构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申请条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包括:手写签发时未按规范汉字填写或字迹不清的;签发信息被涂改的;2014年及以后手写签发的;因机构原因导致信息错误或不真实的;未按规范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申报户口登记前私自拆切副页的;证件破损影响使用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函告因虚假登记予以注销户口,且真实出生信息与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符的;
(三)因新生儿姓名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
(四)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出生医学证明》以住院病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
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规范手写签发的,和2013年1月1日以前使用一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签发的真实证件,若信息无误,均为有效证件,原则上不予换发。
二、申请对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提出申请。新生儿成年后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自己提出申请换发。
三、申请材料
不变更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换发,由申领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申领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领人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页复印件或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病历的,需提供医院接产证明。不能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换发,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此类换发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