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根据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分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特困人员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经市民政局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经市民政局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我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周年且在我市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我市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确定补贴面积。
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应予以扣减。
三、综合考虑邹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四、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即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五、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1.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确定。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80%确定。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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