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4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补偿详细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
区片I综合地价为52800元/亩,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区片II综合地价为482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丹阳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参照镇江市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丹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规发〔2023〕2号)执行。
政策有效期:2023年11月24日~2025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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