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一. 补助标准
1. 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71元(含医疗费50元);
2.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9元(含医疗费50元);
3.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12元(含医疗费50元);
4. 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212元(含医疗费50元)。
二. 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1.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2.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3.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4. 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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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