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需要的落户材料
在淄博城镇购买住宅或公寓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三)亲属关系材料。无法提供亲属关系材料证明亲属关系的,凭个人书面声明(限近亲属随迁或单独落户);(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近亲属单独落户)。
在淄博城镇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的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房屋购买凭证(包括付款凭证、购房协议或合同等);(三)亲属关系材料。无法提供亲属关系材料证明亲属关系的,凭个人书面声明(限近亲属随迁或单独落户);(四)房屋合法权属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近亲属单独落户。)
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房屋租赁凭证;(三)亲属关系材料。无法提供亲属关系材料证明亲属关系的,凭个人书面声明(限近亲属随迁)。
租赁城镇个人住房的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三)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四)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无法提供亲属关系材料证明亲属关系的,凭个人书面声明(限近亲属随迁)。
居住在城镇区域其他居民住宅的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自有住房或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水电暖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等);(三)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
申请夫妻投靠的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申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无法提供的凭个人书面声明)。 —5— 第十三条 居民在城镇区域申请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一)双方居民户口簿
申请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无法提供的凭个人书面声明);(三)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四)一方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申请投靠其他近亲属的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亲属关系材料(无法提供的凭个人书面声明);(三)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亲属)。
在城镇经商、招工、灵活就业人员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三)注册企业投资凭证(限注册企业的投资人落户);(四)单位集体户接收函(限落单位集体户)。
在就业地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单位集体户接收函(限落单位集体户)。
人才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来淄就业创业的,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就业创业地落户。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山东惠才卡”或“淄博精英卡”,或学历证明,或在校生证明,或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证书;(三)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人社部门人才集体户接收函(限落户单位或人社部门人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