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疾病治疗时,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参照一类门诊慢性病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的,按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医院专科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5%。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