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1、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2、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