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不动产权属证书》产权人暂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经产权人同意,其夫妻另一方、父母、成年子女可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且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确定其中一方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登记为家庭户。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
(二)租赁公有房屋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登记为家庭户。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三)租赁非公有房屋要求迁移户口的,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将户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上。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未成年人的,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五)产权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其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产权人同意其直系亲属落户的声明报告;
(3)产权人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