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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单位申请人或职工按照参保地规定时限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
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行政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