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首次到我市工作。
(二)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与我市九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四)按规定在南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全日制“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海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海外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15000元、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年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月份计发补贴,不满6个月的,累计到下一年度补发,发放补贴的总月份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五条 申请补贴材料:
(一)《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在企业的工资发放证明。
(六)在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凭证。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对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按照企业纳税地,每年4月、10月到市、县(市、区)人社局进行集中申报。
(二)资格审核。市、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研究审定。初审通过的,由市、县(市、区)人社局提交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社会公示。研究审定后,将拟享受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人社局按《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开户银行帐户。
第七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补贴资金,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报,同时将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2、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