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四)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大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供本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2、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婚姻登记证。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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