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A类人才
(一)取得以下成就的:
1. 诺贝尔奖、科普利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符合国际公认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
2. 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3.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战略科学家;
4.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6.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8.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9. 全国技术能手;
10.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1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入选以下人才计划的:
1.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2. 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产业团队带头人、引进杰出人才入选者;
3. 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4.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
(三)获得以下奖项者: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前2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何梁何利基金科技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或论文奖;获得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牌奖项的项目带头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或重大贡献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
2.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3);
3. 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项目的金、银、铜牌运动员以及主教练;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最高等级奖(排名第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最高等级奖(排名第1);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排名前2);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金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文化部创新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等(含子项)最高等级奖(排名第1);
4. 梁思成建筑奖;
5.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选手;中华技能大奖;南粤功勋奖、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
6.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人才。
(四)担任以下职务者:
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二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2. 国家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的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具备正高级职称);
3. 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项目专家组成员;
4. 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7.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8.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
9.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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