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保障
(一)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急)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
2.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元/人·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参保患者门诊支付限额为1100元/人·年。
3.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在参保地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报销比例为70%);参保地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20%、10%;在参保地指定药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4.常见慢性病病种属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要求按照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享受的,其诊断标准、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按照台州市门诊特殊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二)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
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急)诊年度最高可报费用限额,职工医保在职人员为10000元,退休人员为12000元,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享受普通门(急)诊医保报销待遇,不作另外规定。
(三)慢性病门诊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75%,困难群众起付线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到85%。其中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包括:
1.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
2.慢性病门诊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