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生育保险异地政策
一、省内
兰州市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育保险省内医保无异地新政策,自2023年4月24日起生育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实现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兰州市参保职工,在省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需要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在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直接结算,可享受参保地同等的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费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结算。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省内就医无法直接结算的,可返回参保地进行手工审核结算,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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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省
1、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医疗费申报。
2、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
3、符合享受产前检查费的参保人员,待产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产前检费的申报。
4、女职工孕期在异地进行疾病筛查项目检查,需要提供筛查报告单原件及筛查时的发票原件进行申报。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申请异地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材料:
①《兰州市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
②《个人承诺书》(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原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④医院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加盖公章)、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分娩或手术记录、诊断证明)。若生育时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需提供完整病历资料。
⑤异地做唐氏筛查的,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化验报告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申请异地计划生育项目报销材料:
①《兰州市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
②医院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加盖公章),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证明);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病历资料(B超、尿检、血检等化验单)、诊断证明或门诊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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