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
若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
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户口登记在社区户
本人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应当将户口迁移至直系亲属处。
其他情况说明:
属《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的从其规定。
家庭户口除《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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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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