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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上林县公租房常见问题解答 南宁市林里苑公租房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09 13:47:59
The Beginning

  一、放弃选房如何处理?

  答:按放弃本轮抽房处理,累计放弃抽房行为达到三次,退出轮候名单,原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废。

  二、抽房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答: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抽签配租。

  三、提交材料后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四、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答:本人带身份证和抽签的房号到提交材料处办理签订合同。

  五、合同满期承租人能续租吗?

  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六、公租房可以租多少年?

  答: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复审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承租公租房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吗?

  答: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八、租金交纳有哪些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签订合同一星期内。

  九、承租人应交纳哪些费用?

  答: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十、公租房能转租吗?

  答:不能。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十一、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答:(1)租赁合同期满;(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十二、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十三、作为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还能否再申请公租房?

  答: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十四、在非县城内工作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答:不能,在本县城城区内有稳定工作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本县城可申请公租房。

  十五、承租公租房后能买房吗?

  答:申请了公租房是可以买房的,但是公租房要马上退出。承租人在购买房子、得到赠送、继承或者租赁其它住房,或者经济条件变好、收入提高等,不符合公租房的居住条件时,需要退出公租房。

  十六、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答: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住房,2人至3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十七、公租房有哪些户型?

  答: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十八、公租房可以购买吗?

  答:不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社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十九、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

  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

  二十、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共租赁房管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政策如有变动依现行规定执行。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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