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年度考核;财政、银保监、卫健和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病保险进行监管;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管理性亏损,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担。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对全市大病保险运行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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