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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08 13: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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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推进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结算,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 248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2]51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 镇政发[2022]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 (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项目),可适用本办法适用本办法的房屋征收项目,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适用本办法的被征收房屋,指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用房。

  第三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且选择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房时,由征收人出具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征收人可委托银行向被征收人出具电子或书面凭证。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房票结算窗口,具体负责房票受理、协议签订、结算、登记,联系承办银行出具房票以及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工作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商品房销售、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展示超市、区外房票结算等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信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结算支付统一委托一家银行承办。受委托银行应设置固定场所、专门窗口、专业人员办理房票结算支付业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委托的银行统一开设房屋征收资金结算帐户,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房票结算完成后,及时移交给受委托银行出具房票、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实施管理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二)选择房票结算,签订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结算协议。

  房票结算协议应约定房票票面金额及其具体组成、购房奖励未购房利息结算、兑付规则、房票转让规则等内容。除房票票面金额外,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三)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电子或书面凭证

  (四)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按规定条件购房的,给予一定购房奖励,在房票规定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规定结算利息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中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安置方式中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以及货币补贴费用。

  第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方可签订房票结算协议、出具房票。

  第九条 房票应当设房票编号,并记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主体、兑付截止日期、购房奖励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只签订一份房票结算协议,一份房票结算协议出具不超过二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 50 万元张。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中对应的房票票面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按可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的实际费用发放一张房票。

  第三章 房票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外(指宁波市内海曙、勤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购房奖励按照宁波市政府及购房所在地的区政府。

  相关规定,由购房所在地政府负担。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购买本区内商品住房以及二手住房。一张房票只能购买套住宅用房。其中,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外使用的,可购房源应符合购房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结算、兑付期限为 12个月。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每一张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房票记载的原兑付期限不变。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在本区内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一)购买商品房。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等办理房票结算手续。区建交局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锁定,如确需撤销该合同,应在合同撤销前先将购房奖励退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应凭房票、房票记载人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办理结算兑付手续。房票记载人可凭二手房网签合同申请先行结算票面金额及利息,完税并登记不动产权证后再结算购房奖励

  (三)房票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或二手房完税后的成交价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第十六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奖励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第十七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按以下规则兑付:

  (一)货币奖励。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 6%的货币奖励。

  (二)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八条 房票记载人未购房的,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不再给予购房奖励,兑付时仅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九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购房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二手房网签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拆迁公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 ),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房票结算的,出具的房票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但该项目终止实施房屋征收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支付房票结算相关奖励、利息等费用并及时告知银行,登记备案:

  (一)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补偿协议未生效、撤销、宣布无效的。

  (二)房票未兑付前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三)房票记载人与其他第三人(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

  第二十一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原记载的兑付期限不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安置的商品住宅平均价可采用项目实施时当年度区政府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也可以项目为单位,由评估机构按本区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并签订定向安置协议的,对定向安置协议中货币安置部分的补偿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出具房票;调产安置部分相关补偿费申请出具房票的,只能定向安置并结算,且不给予购房奖励和结算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海曙、勤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出具的房票,购买本区内二手住宅的,不给予购房奖励;在本区出具的房票未全部兑付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不给予购房奖励:在本区出具的房票全部兑付后再购买本区内商品住宅的,可按照市级最低规定标准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的购房奖励。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内购房并给予的购房奖励、利息列入项目征收成本。持海曙、勤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出具的房票,符合本办法规定购房条件并兑付的购房奖励 (不含利息)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由区建交局、区财政局制定具体结算规则。

  政策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原文https://www.zh.gov.cn/art/2023/7/25/art_1229034598_59254029.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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