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2〕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广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23〕3号)等文件要求,完善特殊学生免费教育政策,加大特殊教育普惠力度,我市决定继续全面实施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
一、免费范围和对象
(一)学前教育阶段。
在本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部)、特殊教育幼儿园就读以及在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随班就读或接受送教服务,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在园幼儿。
(二)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
在本市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含市新穗学校)以及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特教班就读、随班就读或接受送教服务,并持《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费补助标准依据幼儿就读幼儿园所收保育教育费据实进行减免,减免最高标准不超过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
免学杂费和课本费。免费补助标准按我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2〕1号)有关规定,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人籍一致”学生,原则上享受小学生不低于每人每生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生6000元标准的购买学位服务。
免学杂费、课本费、购买学位服务等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三)高中教育阶段。
1.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依据《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财政按每年每生385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依据《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财政按每生每年3850元的基准定额,根据学校类型、专业类别的折算系数,确定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资格认定程序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保育教育费纳入学生资助工作一并管理。
1.符合免保育教育费范围的对象,在每学年开学初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家长如实填报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残联盖章,将《免费申请表》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报幼儿园审核。
2.幼儿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填报《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并把《汇总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
按照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相关规定
(一)已享受省、市扶贫助学免缴书杂费的特殊学生,不再重复接受资助。
(二)在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就读的特殊学生,保育教育费、学(杂)费、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免费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审和资金拨付工作。学校是落实特殊学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对特殊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在开学前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渠道、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我市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特殊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禁止不按规定、不及时注销流失的免费对象学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四)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免费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免费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虚报特殊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有效期内本文所涉及省市补助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附件:
1.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幼儿免费教育申请表
2.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幼儿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139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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