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的条件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或DNA鉴定或法院文书或公证文书等材料之一。。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入单位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住所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供)。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入户申请书、军人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签发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和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有随迁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入户人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购房户口迁移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申请人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入户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高中及高中以上含技校毕业证或专业技能证书或职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跨。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三、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除审批项目外,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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