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说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e救助”网上自助申请。 书面申请材料有: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确认(表)册》,包括:(1)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包括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内容的书面声明;(3)承诺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5)无法亲自提交救助供养申请的还需填写救助申请委托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人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身体状况的证明。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收入计算按照《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家庭收入”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5、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6、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8、必要的就业成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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