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申报材料
一、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第1页、户主页和本人页);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精神和智力类别以及所有未满16周岁的办证申请人都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申办多重残疾每增加一项类别加1张照片);
四、不同类别残疾的相关病历材料:
1.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医院六个月内的门诊病历(内容有残疾现状描述、病史体征、诊断)、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科室章、医务科章);提供视野图检查报告、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视网膜电图检查报告(三者中有任意一种即可)。
2.听力残疾: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内容有残疾现状描述、病史体征、诊断);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科室章、医务科章);听力筛查检查单(即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
3.言语残疾: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内容有残疾现状描述、病史体征、诊断);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科室章、医务科章)。
4.肢体残疾: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内容有病史、体格检查、现状诊断等描述)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要加盖诊断科室章、医务科章),脑血管、风湿关节等疾病和骨折(车祸)致残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和近期的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影像(CTX光)检查报告等。
5.智力残疾: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包括庐江县精神病医院)或市级以上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需智力检测报告。相关材料须原件,并需诊断医生手写签名确认,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6.精神残疾:
新办证:(1)一年前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病历或者有近一年内在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3次门诊记录,门诊就诊时间间隔必须在2个月以上。
(2)有购药发票无门诊记录的,可以到就诊医院补开门诊记录。
(3)近期疾病诊断证明书。
到期重新鉴定:(1)一年前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病历或者有近一年内在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2次门诊记录。
(2)有购药发票无门诊记录的,可以到就诊医院补开门诊记录。
(3)近期疾病诊断证明书。
7.多重残疾:多重残疾是指残疾人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申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其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残疾需提供该类别残疾的相关材料,如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详见上述分类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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