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 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27、25、23、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 工资的 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三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 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 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18 个月、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聘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70%和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三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 (聘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13、11、9、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劳动 (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 (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标准为 10、7、4、2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10、7、4、2 个 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三 )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 本养老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 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 )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 二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三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 上述的所有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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