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按月受理制度,经办时间为2023年7月至11月30日,如未使用完年内入户指标,则视情况顺延至12月31日。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由申报单位统一申报,区人社局分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其他事项
(一)对年龄或年限有要求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7月31日。
孵化载体的重点企业,注册或迁入区内孵化载体的时间一般在2年以上,计算时点为2023年7月31日。同时,在政策申报期内,企业的注册地址需在该孵化载体内存续,企业应在该孵化载体内实际生产经营。女性干部身份由劳动合同、省社保系统及税务系统登记的身份信息综合评判后确认。
(二)申报单位及拟引进人员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照《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一条执行。申报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为申报单位。若查实参保单位具有虚构劳动关系或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取消所属申报单位当年、次年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入户的资格。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拟使用入户指标的人员应为申报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在职员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与上述单位一致。
申报单位提供关联企业关系证明函,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且申报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需为增城区辖区内企业(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除外)。申报时由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四)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2023年增城区用人单位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需求申报统计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申报单位人事部门需对入户员工提交的证件等资料真伪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凡是申报入户时提交的学历、职业资格、职称等材料或个人资料与统计表不符的,审核不予通过,取消已安排的指标计划且用人单位不可另安排人员递补。
(五)根据事后监管的要求,区人社局对引进人才申报入户后半年内,不定期开展申报人的就业和社保关系情况核查工作。若核查中发现申报人在申报单位的就业和社保关系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申报单位当年出现超过5人(参照市总量控制类入户方案)及以上就业和社保关系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总量控制类入户申报范围。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引进人才入户人员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材料须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及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用真实姓名反映或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申报通知和附件可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c.gov.cn/)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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