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二、支持政策
(一)补贴支持。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二)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保障激励。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在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中,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促进供需对接。各地要聚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通过实名信息数据库、求职登记小程序和失业登记库分类开展走访摸排,精准锁定见习对象,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要面向不同类型单位,开发一批科研类、技术技能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等见习岗位,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一的比例集中打包推出一批示范性的高质量见习岗位,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多元见习需求。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就业见习专项对接活动,通过进校园、专项服务活动、线上线下招聘等渠道,多维度组织岗位推荐、专场招聘、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更好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
(二)完善见习服务。各地要依托省级平台服务专区、各地就业见习服务网站,主动梳理推出本地见习单位清单、岗位目录清单和服务机构联络清单,丰富拓展网上见习服务内容。要强化见习规范管理,做好见习事前指导、见习事中管理和见习事后问效,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要做好后续跟踪帮扶,鼓励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根据就业需求针对性提供就业创业支持,对需要提升技能的针对性推荐职业培训项目,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地要将计划实施纳入本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见习专区搭建、见习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发挥行业优势,动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见习岗位,积极提供有示范性的优质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提供企业资源,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
(四)加大推进力度。各地要聚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需求,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力争全年募集岗位总量不低于上年,确保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要优化见习补贴申领流程,实施“1+1”见习补贴申领模式,不得见习结束后集中发放,在按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基础上,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集中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各方情况后,填报《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次月1日前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并于年底报送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五)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选树一批管理运行规范、吸纳人员较多、见习成效明显的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并结合实际按规定开展本地就业见习示范创建工作,为当地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树立标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推动见习工作提质增效。要统筹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并在青年人聚集的高校、社区开展政策宣讲,扩大见习知晓度和影响力。同时加大典型示范,大力宣传一批青年通过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的故事,宣传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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