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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9 1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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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快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优化提升人才服务保障,规范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根据《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通过约定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及广州国际生物岛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供应配售、申请审查、流转退出及使用监管。

  第三条【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指导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区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共同做好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流转退出、使用监管、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审计、金融、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代持管理机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区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和管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代持管理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公共服务权益】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医疗、户政、养老、治安、消防、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筹集建设】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一)政府投资集中新建。由区政府按照《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的建设管理方式集中新建;

  (二)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在公开出让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型比例、交付时间、限售价格、销售方式、共有确权等内容,以“竞地价”等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集中新建;

  (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出让住宅建筑面积10%的政策性住房,结合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才需求等实际情况,部分用作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政策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时序、交付时间、不动产登记、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受让方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协助将政策性住房产权首次登记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

  (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置。区城市更新部门应结合功能定位、产业布局、配套规划,在重点产业集聚区中且具备承载条件的新批复旧村改造项目规划配置不低于融资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政策性住房,结合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才需求等实际情况,部分用作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五)收购符合要求的商品住房或存量房源转用。鼓励具备居住条件、配套完善的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改变用途转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项目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房源摸查、可行性研究、资金测算,经征求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国有土地建设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用地单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职住平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空间布局和住房需求分布等情况,合理安排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有效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第八条【规划计划】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应当纳入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由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给予用地安排、优先保障供应。

  第九条【建设要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集中新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配套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各项规划建设指标、使用性能、交付标准应不低于同一居住区商品住宅标准。

  第十条【支持政策】筹集建设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融资抵押;

  (二)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三)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车位、车库用地按划拨方式处理;

  (四)取得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五)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和区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权属定价

  第十一条【现售供应】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现售供应,销售时应当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销售前应当由代持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评估时点前6个月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市场评估价并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评估费用由代持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定价方案】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确定市场评估价1个月内,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定价方案,定价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定价依据:土地出让时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附土地出让合同)、代持管理机构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和其他综合考虑因素等;

  (二)价格方案:包括销售均价、产权份额比例划分、上下浮动比例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定价程序】除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外,其他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考项目产权单位申报的定价方案,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提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考项目产权单位申报的定价方案,根据市场评估价和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提出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销售单价】单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当不低于以销售均价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上述规则确定后的所有单套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

  第十五条【产权份额】承购人产权份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且不超过8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购房人和代持管理机构的产权份额应当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中载明并公示。

  除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外,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比例(以每5%为一档且向上取整)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采用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比例(以每5%为一档且向上取整)按照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超过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的80%时,项目产权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转为商品住房,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后不再作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先租后售】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结合自身经济条件、工作年限等因素,提出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租金水平由代持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评估时点前6个月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评估确定,在定价方案中明确并附上市场价格咨询报告。租金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国有企业自有物业用作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有效期按照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每批次新增房源是否允许采用“先租后售”方式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视房源具体情况决定。

  申购人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且办理房源交付手续(含租赁期)视为享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优惠。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人应至少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明确是否行使购买权利。选择行使购买权利的,申购人可向项目产权单位申请按照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时确定的销售价格行使购买权利,为优化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生态环境,允许租赁期间已缴交租金在购房总价款中予以抵减。放弃行使购买权利或申请时点不满足申购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腾退房源,结清应缴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销售方案】项目产权单位应在确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单价1个月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销售申请,并同步提交销售方案书面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销售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情况、申购时间和受理方式、配售范围和申购条件、是否允许“先租后售”、选房规则和合同签订安排、销售宣传方案等事项。

  第十八条【零散房源】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首次销售未成功配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零散房源配售方案》,纳入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零散房源管理,并在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上持续受理申购申请。

  零散房源再次销售时点仍在销售价格批复有效期内的,按照每批次房源首次销售时确定的销售价格出售。再次销售时点超过销售价格有效期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确定销售价格。经重新定价核准的剩余房源,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应当不小于以最新批复的销售均价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且再次销售时点超过租金评估有效期的,应由代持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确定租金水平。

  零散房源自首次销售满两年仍未出售的,项目产权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转为商品住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收支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建、配建、转用房源所需支付的土地成本、建设成本、收购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资金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开支范围,售房收回资金、租金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就向承购人出售的产权份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并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之前办理。

  第五章 供应配售

  第二十条【申购条件】申购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应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购;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属于以下人才类别之一: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

  2.港澳青年(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3.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申购前在本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4个月及以上;(政策允许缓缴的除外且相应月份计算在内)

  (四)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本市的自有产权住房;

  (五)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除申购时需满足上述条件外,申请行使购买权利时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租赁期内在本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处于在保状态;

  (二)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本市的自有产权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国有土地建设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优先面向用地单位在本区工作的无房人才销售,具体申购条件和配售方案由用地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换购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含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为满足承购人改善性居住需求,允许在已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满足限售年限后申请换购1次,换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因转让、换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生的各项税费按产权比例各自承担。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换购需求应优先在零散房源中安排,每批次新增房源是否允许向换购需求配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视房源供需平衡情况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优先配售】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港澳青年;

  (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二孩以上家庭;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优先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限购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本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本市住房;

  (二)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三)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四)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五)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申购程序】申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包括如下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项目产权单位提交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后,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及时制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公告,并在黄埔区政府官网发布。销售公告应包含房源信息、销售价格、产权份额、申购对象、申购条件、支付方式、配售程序、交付安排、是否允许换购及“先租后售”等信息。

  (二)受理申购申请。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可在申购期间按要求填写《购房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提出购房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学历学位、住房、社保缴纳等情况。

  (三)确定资格审核名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代持管理机构根据销售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核数量和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的申购人名单,并在黄埔区政府官网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书面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料联网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对纳入资格审核的申购人申购资料进行联网审核。通过现有数据库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以申购人申报的信息和作出的承诺为准。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符合优先配售条件”或“符合普通配售条件”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申购条件”审核意见并注明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则出具“需补正材料”审核意见,并注明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时限。

  审核结果应在黄埔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婚姻情况、人才类型、拥有房产情况、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申购人承诺事项、资格审核结果等情况。

  (五)异议处理。申购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通过指定途径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处理结果,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确定选房顺序。项目产权单位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依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购人和普通申购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项目产权单位应当请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依法公证,并将公证书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黄埔区政府官网公布摇号结果。

  (七)配售签约。有效中签申购人按次序选定所购住房并与项目产权单位签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先由项目产权单位与有效中签申购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申购安排等事项,《租赁合同》范本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租赁期满后,有效中签申购人选择行使购买权利的,按照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分别与项目产权单位、代持管理机构签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有效中签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由后续申购人依次递补。选房认购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黄埔区政府官网公开选房认购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特殊处理】夫妻双方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购的,完成选房工作后至签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按如下处理:

  (一)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在签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时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视为双方均已享受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本次购房资格丧失。

  第二十六条【抵押融资】允许承购人将所购房屋产权份额用于办理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抵押。在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代持管理机构将所持产权份额用于抵押融资的,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区金融、国资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所融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本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区国资、金融、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融资用途进行专项审计,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所持产权份额不得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区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及《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办理”,以上附注事项应同时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交付通知】项目产权单位向承购人发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代持管理机构。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信息传送至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并在收到交付书面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交付信息通知承购人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

  承购人应当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3个月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章 流转约定 

  第二十九条【封闭流转】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

  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回购申请,回购价格由代持管理机构按照原购房总价款结合房屋折旧情况评估确定。回购后的房屋应继续作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纳入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零散房源管理,并在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上持续受理申购申请。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人才,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得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转让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具体转让流程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零散房源配售方案》相关规定办理。同等条件下,代持管理机构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所占产权份额不变。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承购人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不予补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条【转让承诺】承购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先行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申请。不满足限售年限的,应承诺在满足限售年限后按照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转让所持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承购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或换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等自有住房的,应先完成已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转让手续。承购人因真实、合法的受赠、继承及析产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无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十一条【司法处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因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或其他原因被司法处置的,承购人应承诺在司法处置前腾退住房。收到司法处置通知后,代持管理机构应当转发司法拍卖公告信息,竞买人应当符合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条件。进入变卖程序仍无人竞买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照变卖价格予以回购。

  第三十二条【继承约定】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无自有产权住房但选择转让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由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按规定共同行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购人应当全额缴交所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物业管理区域为商品住房配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送运营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档。

  第三十四条【禁止情形】承购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向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出租、出借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拒不整改的;

  (三)擅自改变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功能或改(扩)建的;

  (四)《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理】承购人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10年内禁止其申请政策性住房保障,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但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购房资格。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解除租赁关系并责成限期腾退住房;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解除《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总价款与回购时点市场评估价较低者确定,同时按照回购时点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计收入住期间租金,并责成限期腾退住房。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三年限购情形】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三年后再次申购的视为换购:

  (一)已经中签,但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但租赁关系终止后不满足行使购买权利条件或满足行使购买权利条件但选择放弃行使购买权利的。

  第三十七条【信用记录】因违法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供后监管】承购人应配合代持管理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巡查实际居住情况,配合对举报线索调查取证,共同做好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管理。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供应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其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承购人违法搭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未合理使用住房、未尽到管理维修义务致使他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档案存档】项目产权单位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将承购人的选房认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等材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制作配售档案并移交至区城建档案馆。

  以上配售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在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备存。

  第四十条【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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