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保障期内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报销后,纳入潍坊惠民保待遇保障范围。
具体详情:
1.医保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 | 150万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内部分和异地就医首先自付部分),年度起付标准为 1.8 万元(与责任二合并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报销,1.8 万元(不含) 至 10 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 70%;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的部分,报销比例为 80%;50 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 95%;年度报销限额为 150 万元(与责任二合并计算限额)。
异地就医人员,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5%。
2.医保范围内门诊慢特病自付费用(含对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双通道”药品费用)| 150万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对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双通道”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内部分和异地就医首先自付部分),年度起付标准为 1.8 万元(与责任一合并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70%,年度报销限额为 150万元(与责任一合并计算限额)。
异地就医人员,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5%。
3.医保支付范围外自费费用(含医保目录内超支付标准以上费用) | 80万
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合规治疗发生的医保目录外且已列入正面清单的药品,年度起付标准为 0.5 万元,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为 50 万元。
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合规治疗发生的医保目录外以及医保目录内超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且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耗材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 1.5 万元,报销比例为40%,年度报销限额为 30 万元。
异地就医人员,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5%。
4.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100万
参保人在有开具特定高额药品处方资格的定点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需使用《“潍坊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药品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分进口、国产),持《“潍坊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使用评估表》和处方在指定医院、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1 万元,报销比例为 80%,年度报销限额为 100 万元。
5.特定特殊疗效药品费用| 30万
参保人罹患重大疾病,需使用《“潍坊惠民保”特定特殊疗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药品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分进口、国产),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指定医院、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 1 万元,报销比例为 70%,年度报销限额为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