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双五入户办理材料及流程
双五入户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3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4 |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材料 | 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的提供,参保证明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验原件。 | 1 | 0 |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配偶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 | 配偶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1.2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0 |
3 |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5 |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 1 | 0 |
6 | 非婚生育说明 |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 1 | 0 |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3 |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1 | 0 |
1.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 1 | 0 |
2 | 亲属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1.5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 1 | 0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稳定居住就业”,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i莞家”预约指引)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
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
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五)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①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参保;②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参保,且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③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参保,且达到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且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
(六)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七)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