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面积: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转让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不满5年)的原住房面积;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积。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系数;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流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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