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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第二批房源公告(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第二批房源公告查询)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12 1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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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第二批房源公告

  根据《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号)有关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了符合人才购房券使用条件的第二批房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位置

  

  截至目前,第一批、第二批房源共有11处,919套,分别是:洸河水岸项目、东城紫郡项目、尚德公馆项目、绿景·桃李春风项目、融锦·锦华园项目、名士华庭项目、乐山水项目、华宁·嘉禾园项目、城建·蘭庭项目、宁阳三巽铂悦府一期项目、中海·名士豪庭三期项目。上述房源均可使用人才购房券。

  二、人才购房券申领范围和条件

  1.在宁阳县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且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可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后申领人才购房券。

  用人单位是指宁阳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属以上驻宁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医院和学校。企业根据工商注册地确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企业纳税地为准。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外院校毕业生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博士层次人才应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需取得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入选国家、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应在我县用人单位正常在岗发挥作用。

  3.在我县投资创业但社会保险未在我县缴纳的创业人才(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正常连续纳税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领购房券。

  4.未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高管或其他从业者,在我县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领购房券。

  下列情况的不能申领人才购房券:

  ①已享受泰安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的人员;

  ②已享受我县其他购房补贴或退役军人购房券的人员;

  ③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宁阳县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三、人才购房券标准

  1.对全职引进(或以全职身份在我县用人单位申报入选)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且其领办项目或企业运行良好的,按照购房总价款20%的比例,可申领最高20万元购房券

  2.对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泰安市市级领军人才(其领办项目或企业运行良好)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购房总价款15%的比例,可申领最高15万元购房券

  3.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省级人才(须正常在岗发挥作用)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购房总价款8%的比例,可申领最高8万元购房券。

  4.对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市级人才(须正常在岗发挥作用)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总购房款5%的比例,可申领最高5万元购房券。

  5.对全日制专科生、技师、县级人才(须正常在岗发挥作用)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总购房款2%的比例,可申领最高2万元购房券。

  其中,省级人才是指齐鲁文化英才、齐鲁乡村之星、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金融之星、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齐鲁基层名医;市级人才是指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泰山乡村之星、泰安市首席技师、泰山和谐使者、泰山功勋教师、泰山功勋班主任、泰山功勋校长、泰山基层名医;县级人才是指宁阳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县首席技师、县和谐使者、县乡村振兴“双百”人才(含原县乡村之星)、县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未在上述范围内明确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以及人才急需程度、社会贡献度进行认定。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发放购房券;毕业时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专科生标准发放购房券。

  每名人才只申领一次购房券。购房券申领后人才层次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

  四、申领和使用程序

  1.选房。申请人在公布的房源看房、选房,初步达成购房意向。

  2.提交申请材料。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申请人填写《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申领表》(附件1),连同房产企业出具的购房意向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人才层次类别证明(学历学位、职称、技能职业资格或人才称号中的任意一种)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交存房企售楼中心,由房企统一报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

  3.会审和公示。经行政审批、人社、人才、财政、税务、住建、房管等部门集中会审后,确定人才层次及购房券金额。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5天。

  4.领取购房券。申请人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签字领取购房券。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使用。

  5.购房券使用。购房券所标注金额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抵现金使用,交给房产企业。办理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持有人须为人才本人或者本人与配偶或父母等人共同持有。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3个月之内须完成购房、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

  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须注明“人才购房券”相关标记,自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确需交易的,须将所享受的购房券补贴全额返还到县财政指定账户。

  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使用一张购房券。

  6.资金兑付。使用购房券购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券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动产窗口办理资金兑付手续。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予兑付相应购房券资金。

  五、咨询电话

  1.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5638017(房源信息咨询)

  2.宁阳县委组织部人才工作服务中心:5635079(人才购房券政策咨询、人才称号认定)

  3.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房产交易科、网签备案窗口:5639008(购房券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办理网签备案登记)

  不动产登记窗口:5390075(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券资金兑付受理)

  4.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5628558(学历认定、享受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查);

  专技科:5620362(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职称认定);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5620156(技能类人才认定)

  社保中心:5633616(社会保险缴纳核查)

  5.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5639007(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情况核查)

  6.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税政二股:5688504(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房产相关税缴纳核查)

  7.宁阳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银行科:5626988(会同有关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办理咨询)

  8.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阳县管理部:5637969(公积金贷款办理咨询)

  附件:1.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申领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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