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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徐汇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徐汇区人才补贴申请系统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24 2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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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2021 版)》有关规定, 开展 2023 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

  补贴对象

  纳入以下单位范围并且符合个人条件之一的人才,经认定后,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一) 单位范围

  人才租房补贴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优先保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经区商务委认定的存量或新引进企业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 商贸服务业、外资总部等重点企业;

  (2)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 1000 万元,但符合以 下类别之一的企业:

  第一类,经认定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 中心、贸易型总部等总部类企业;

  第二类,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第三类,经认定的市场前景良好、附加值高、示范性强的商 贸及服务类、专业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智能终端企业。

  2.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或机构

  (1) 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战略 项目,且主要创新活动和领衔团队位于徐汇区内的高校院所科研 团队及创新主体;

  (2) 数字经济类及生命健康类重点企业:在行业内的领军 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纳税在徐汇,且上年度纳税额度达到 5000 万元的分公司;

  (3) 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科技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 人企业 (含培育)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上 年度纳税额度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含 培育 ) ;

  (4) 双创载体内重点科技企业:从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 业孵化器毕业、获得上海市毕业企业证书的企业;

  (5) 产业联盟、 新型研发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 区域重 点发展产业领域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技术转移办公室、创新 转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重 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区信息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及成员单 位 、 区智慧城区建设重点单位; 注册在徐汇区的市级及以上 科技产业综合服务部门;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产 业载体运营主体。

  3.经区司法局认定的律师事务所

  (1) 申请时前两年度中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2) 申请时上一年度为徐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突发事 件提供法律服务且成效明显的律师事务所;

  (3) 经认定在社会公益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表 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4.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青年创业企业

  (1)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入驻区域留学人 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2) 经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博士后企业工作站 和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

  (3) 申请时前三年度内,参加过国家级、市级或相关区级 创业大赛并获奖的优秀创业企业。

  5.经区建设管理委认定的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事业单位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

  (2) 在领域内有广泛认可度,参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的

  建设、施工 (总包) 、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

  (3) 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 技术、海绵城市等建 筑业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4) 获得“鲁班奖”“白玉兰奖”等荣誉称号项目的参建单 位;

  (5) 为徐汇城区建设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

  6.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重

  点文旅企业;

  (2) 对徐汇打响“海派之源”文化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 融合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文化院团、文化机构;

  (3) 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在扩大徐汇文化和旅游消费方 面有较大贡献的特色文化企业、优质旅游企业。

  7.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认定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1)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相关称号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2)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 企事业单位;

  (3)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 申请时近三年获得上海 市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企事业单位;

  (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徐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上海市 政府引进,或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且在徐汇区落户的服务机构;

  (5)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 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服务机构。

  8.经区投促办认定的新引进或存量企业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

  (2)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 1000 万元,但符合以 下类别之一的:

  第一类,经认定的市场前景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性 强的优质企业;

  第二类,经认定的在重大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园区、 楼宇等载体建设运营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3) 经认定的对徐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 企事业单位。

  9.经区金融办认定的金融机构

  (1)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重点投融资机构;

  (2) 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传统型金融机构,如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

  (3) 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

  (4) 其他符合徐汇区金融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在本行业具 有一定影响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 纳入区上市企业服务名录库并进入上市申报阶段的企业。

  10.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人才 办”) 认定的,具有一定区域贡献的优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

  (二) 个人条件

  1.商务 (金融):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

  历, 由企业推荐的在企业中承担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 业务骨干及技术专才等;本区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学历 条件可做适当放宽。

  2.基础教育: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教育系统内从事教育 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1) 获得区教育系统及以上级别人才称号的教师;

  (2) 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3)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或者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教育部直属的 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教师; 以及其他在沪一流大学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学历教师.

  3.科技创新:从事科研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高校、 院所、三甲医院人才需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企业人才需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4.法律服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 证》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5.青年创业: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的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6.建设管理: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具有工程技术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业

  和徐汇区城区建设管理事业单位中任职的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 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等。

  7.文化创意: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文旅产业、文化事业等工作,在企业和机构内担任核心关键 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8.卫生健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卫健系统内从事管理 和专业事务的卫生健康工作人员:

  (1) 区属公立医院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级职称或获 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中级职称或 获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3) 公共卫生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职称的人员;

  (4) 紧缺专业 (包括超声医学、 口腔医学、儿科学、妇产 科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麻醉学、精 神医学、全科医学、中医学、临床康复医学 (不含康复治疗师)、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公共卫生相关专业 等) 人员。

  9.知识产权: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10.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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