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在顺德区报废机动车的,可以拨打0757-22319070、22319080,顺德金属回收公司可以免费提供上门服务。
办理流程:
1、将车辆所有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完毕;
2、申请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填写对应的机动车报废申请资料;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申请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材料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校车的,还需提交校车标牌);
5、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属于校车的,还需收回校车标牌);
6、机动车所有人到回收公司取回注销证明。
办理材料:
目前车主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请直接持以下办理所需资料到金属回收公司一站式办理即可: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PS:代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此为回收企业需要)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前后牌完整)。
注意事项:
报废车辆机件安全无法保障,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且没有购买保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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