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慈溪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时间+条件+方式)
申购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根据《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8〕17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0〕31号)、《慈溪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慈政办发〔2008〕164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批复》(慈政函〔2010〕23号)(上述文件可在慈溪市政府网站上查询)、《慈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101号)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东至寺马线,南至南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三塘横江)居民户口的已婚家庭或离异两年以上的单亲单身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满3年;
2.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按家庭实际人数人均低于18平方米(在10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应当计算在内);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385元)的80%(58708元);
4.申请家庭成员无车辆(价格6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汽车除外),2年内(含)办理车辆过户的视同有车;
5.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及以上户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385元)的15倍(1100775元)、20倍(1467700元)、25倍(1834625元);
6.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分户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7.申请家庭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审批政策。
申请方式
线下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如实填写《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申请表》承诺部分需由全部家庭成员确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确认)。
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2.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对申请家庭的申购资格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并在审批表中签具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住房状况复审。
3.复审。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出具申请家庭住房查询情况表;市房管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住房状况核查报告,并在审批表中签具意见。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查,出具比对报告。
4.公示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初审和复审的申请家庭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为准购家庭,核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5.公开抽取选房顺序号。准购家庭持《通知单》,公开抽取选房顺序号和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6.现场看房。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看房,并根据各自意愿确定拟购房源选购顺序。
7.购房签约。准购家庭凭《准购证》,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单位直接选购住房和签订购房合同。如准购家庭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的,其缺额依顺序递补。
取得《准购证》的准购家庭,放弃购房累计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申请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向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基本资料
1.《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表》(填写一式四份);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婚姻状况具结书等);
4.申请家庭与分户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分户直系亲属(分户的双方父母和子女)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
5.已过世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已过世分户直系亲属需提供死亡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1.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有产权证的住房提供产权证、无产权证的住房提供相关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无房的出具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具结书);
2.分户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1.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发放清单及本人工资卡银行流水;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出具收入情况具结书;已退休的,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和本人工资卡银行流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2.申请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具结书、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除上述共性材料外,审查机关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交其他个性资料的,申请家庭应予以配合。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房产证提供复印件,受理初审时请携带原件进行核查;其余材料均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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