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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对没有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企业应按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向其发放薪水。
女职工因怀孕、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公司承担;没参保的,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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