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指南(条件+方式)
大学生医疗费用零星报销范围
1. 新学年入学的大学生自当年度9月起至待遇开通时,无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2022年度在全国范围内未参保的新生可以报销,其余新生仍享受原保险待遇);
2. 因急诊在宁波大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外地就医未能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目前在浙江省外部分医院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实时结算。无法直接实时结算的,仍需由个人垫付后申请零星报销;
3.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省外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4. 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并已通过实时结算或零星报销享受过当地医保待遇的费用,不再重复零星报销;
5. 医疗费用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申请方式
1. 宁波大市范围内就近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通过掌上(浙里办APP)、网上(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门诊费用搜索“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搜索“住院费用报销”,进入在线办理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录入信息并上传资料。
零星报销申请材料
门诊费用报销: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含电子票据);
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住院费用报销: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含电子票据);
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特殊治疗或用药时需提供检查或化验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对应辅助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大学生异地就医特殊政策
1.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享受本市就医同等待遇;
2.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省外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说明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后,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并享受在本市就医同等待遇;
3. 大学生其他就医情形规定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1. 办理长住外地(即异地就医)备案后,在长住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等同宁波本地就医待遇。因各种原因离开长住地,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含宁波市)医保定点机构临时就医的,可直接刷卡结算,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下浮10个百分点;
2. 转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就医的可免备案直接就医结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浙江省内免备案就医享受在本市就医同等待遇;
3. 转浙江省外就医,出具转外意见,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备案手续后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转往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下浮20%;
4. 转浙江省外就医,自主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的,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0%;转往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下浮30%;
5. 异地就医时应刷卡直接结算。因故确实无法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按规定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12个月之内申请零星报销,基金支付比例与刷卡直接结算相同;
6. 零星报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均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执行。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表(202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