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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温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30 13:58:19
The Beginning

  温州市职工医保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自付10%和5%。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门诊待遇应作适当调整。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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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若无法获取电子发票,须邮寄发票原件和费用清单,收件时间自医保经办机构签收参保人邮寄材料的时间开始计算。


THE END

TAG:医保  医疗机构  限额  基金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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