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社保补缴如何操作
因为离职等因素断缴的:
(一)职工养老保险:不可以补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依规不能向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二)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断缴次月起终止医保待遇,断缴后3个月内办理续保的可连续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断缴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恢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在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保补缴。
退休补缴(一)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职工医保
职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武汉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可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在医疗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下办理养老退休时,系统会自动核算医保一次性费用,按时缴纳即可在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