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销。
洛阳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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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的报销比例按照《河南省医用耗材目录》规定比例报销,甲类自付比例为20%,乙类自付比例为30%。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
最高限额,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职工医保大额缴费标准为190/240元每年,大病最高报销额度为42/47万元。
(一)住院待遇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为85%。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县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75%和省级医疗机构70%;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政策与职工医保一致。
洛阳市城乡居民
2023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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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周岁以下(含 14 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住院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 100 元。
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甲类药按上表中比例报销,乙类药在甲类药的报销基础上降低10%。
城乡居民大病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最高限额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 1.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最高可报销 40 万元。
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已脱贫人口及纳入保障范围的重点监测人口执行大病保险优惠政策,起付线由1.1万元降低至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0.55—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8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不设封顶线。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
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目录范围内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