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住院报销:
参保居民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市属三级 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 元、700元、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
二、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结账时凭身份证(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 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元/人。
(二)大额普通门诊。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含慢特病门诊以及健康体检、疫苗等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 2000元/人。在市内跨县(市)域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