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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疗救助享受对象有哪些(苏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24 11:20:32
The Beginning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3.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5.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6.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以下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

  7.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

  8.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9.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0.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1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12.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的特殊困难对象,继续纳入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本文件发布后,各地不得再自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以上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简单总结: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简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12类人员类别。

THE END

TAG:人员  对象  民政部门  重病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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