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车辆灭失、报废等原因,应当对车辆信息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五)旧车置换新车的;
(六)登记信息被依法撤销的;
(七)二手车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选择报废的,应当将车辆交售给具有报废回收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回收企业应出具《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证明》(以下简称《报废回收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所有人、一份回收企业留存、一份用于办理注销手续。号牌由报废回收企业收回,未收回的应当在《报废回收证明》上注明。报废回收企业对收回的号牌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每季度登记造册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废回收企业可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回收点,报废回收企业和回收点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录入电动自行车平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按照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有关资料。
车辆交售报废的,提交身份证明、《报废回收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签署的车辆灭失承诺书,有灭失照片的上传照片。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车凭证。旧车置换新车的,提交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置换凭证和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二手车出口的,提交有关出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日查询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原因,经补正后三个工作日办结。交售车辆时未上交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发布注销车辆号牌号码作废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