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员工因此辞职可以向公司索赔多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
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为由辞职后,小A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小A到南宁一家公司从事打单员工作。公司迟迟未与小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10月24日,小A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当日表示同意,因工作交接原因,小A在公司工作至10月26日。
2020年10月27日,小A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于2021年4月作出裁决,确认小A与公司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小A支付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5947.1元;公司向小A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81.25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只向黄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无需向黄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判决: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公司未按规定给小A缴纳社保,因此,小A有权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向小A支付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5947.1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81.25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