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受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站前路9号。电话:68969610
办理程序
1、取号:申请人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归档手续后;可现场排队机取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莱芜区、钢城区)暂不支持网站、微信预约;(点击进入线上办理入口)
2、受理: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
3、缴费:登记缴费可现场刷卡办理;
4、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记,申请人到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邮寄送达。
提交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建筑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6、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材料已经在政府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提交)
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交)
1、申请人为单位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提供上述资料的证件号码,登记机构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进行核实验证,如通过部门共享信息无法验证核实的则仍需提供原件进行数字化。
2、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如申请人为个人,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如申请人为单位,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交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2008年1月1日后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筑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7、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的,申请人应同抵押权人一并申请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
8、审核登簿、质检通过后,开发企业提交已预售的商品房单方预申请汇总表送至受理处数字化。
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文件、民发〔2014〕79号、财税[2019]53号
收费项目
登记费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流转期限
5个工作日,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3个工作日
法定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含登簿制证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