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办换证指南
一、办理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行证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一)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所持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港澳居民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准确填写且粘贴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近照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及照片回执;
(二)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提交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三)换发通行证的申请人提交现持用的通行证;
(四)补发通行证的申请人须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申请人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时须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七)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大陆补换领预约:https://s.nia.gov.cn/mps/main.html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不予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按规定予以加急办理。
办理费用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