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登记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上牌规定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
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处罚规定
电动(轻便)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记分
1、无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罚款1000 元,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2、电动(轻便)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罚款 200 元,机动车驾驶证记 12 分;
3、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2000—5000 元,机动车驾驶证记 12 分;
4、使用其它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罚款 2000—5000 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 分;
5、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罚款 50 元,机动车驾驶证记 2 分;
6、电动轻便摩托车载人:罚款 100 元;
7、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闯红灯:罚款 200 元,机动车驾驶证记 6 分;
8、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罚款100 元,机动车驾驶证记 3 分;
9、擅自改变电动(轻便)摩托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罚款 500 元;
10、饮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处暂扣 6 个月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11、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处罚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罚款 5—30 元;
2、使用假冒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罚款50元
3、挪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罚款 50 元;
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罚款 5—50 元;
5、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罚款5—30 元;
7、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罚款5—30 元;
8、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罚款 5—30 元;
9、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0—100元。
10、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