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费的流程:
城乡居民退费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乡镇税务分局及各乡镇社保中心,审批和退回费款的部门为横州市医保局。
(一)受理环节
1.本地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乡镇税务分局及各乡镇社保中心受理参保人的退费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并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退费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2)申请人符合申请退费条件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异地受理。对异地办理退费的,申请地税务部门受理后,将退费材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传递给退费地税务部门,退费地税务部门再传递同级医保部门办理退费。
3.批量受理。对因数据差错等原因造成大量参保人错扣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协调横州市医保局采取“原路退回”的方式批量退费,无须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验环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的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医保部门核验后确定是否退费;因税务、医保、银行等部门原因,造成错征多征误征的,由税务部门提出具体退费意见,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意见进行退费;对特殊政策退费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医保部门核验后确定是否退费。
(三)退费环节。横州市医保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传递的材料,核实申请人2023年度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后,横州市医保局按月向横州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退款资金,最终完成退费。
申请退费条件:
(一)因参保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退费
1.参保人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
(2)因征地、就业或户籍注销、转出或错缴等原因,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已经享受过2023年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予退还已经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参保人是否享受过2023年医疗保险待遇,由医保部门核实判定)。
2.参保人在2023年1月1日后发生上述第1点规定情形的,不予退还已经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上述因参保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退费,申请截止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因其他原因的退费。因税务、医保、银行等部门原因,导致参保缴费错误的,参保人应先办理退费再重缴,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应享受待遇之日算起。
(三)经横州市卫健、残联、民政和乡村振兴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与等级)和城镇重度(不分残疾类别与等级)残疾人,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等困难特殊人群,原则上无须自行缴费,统一由主管部门按照南医保发〔2022〕26号文件规定全额代缴;如困难特殊人群在主管部门代缴前已自行缴费的,无须申请退费,统一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好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的工作。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采取先缴后补(即个人先缴费,政府后补贴)的缴费方式,参保人自行全额缴费后也无须申请退费,统一由主管部门将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