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从2023年2月7日起,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 0.2%,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缴费费率同步由 1%调整为 0.2%,费款所属期从 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缴费比例: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 0.2%;
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缴费费率同步由 1%调整为 0.2%。
缴费实施时间:
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补充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