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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地点
1、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受理点提出申请。
2、非沪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镇受理点提出申请。
各街镇咨询、申请受理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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