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简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审查程序:
第一步: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
第三步: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复核。
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